-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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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专业实践是指土地估价师取得资格后,通过参与实际土地估价及相关工作学习和训练的过程。专业考核是指对完成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估价作业能力的过程。
第四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组织专业实践及专业考核工作,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对实践考核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及仲裁。实践考核委员会由中估协会长、副会长和各省级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实践考核委员会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实践考核的监管、组织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执业登记由中估协秘书处统一办理。土地估价师通过实践考核后,方可申请执业登记。
第六条 参加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即实践人员)实践时间应累计不少于两年,其间可暂停或放弃专业实践。
第八条 实践人员须遵守下列要求:
(二)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
(四)客观记录专业实践情况并实时填报相关材料;
第九条 指导教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3年以上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
(四)具有指导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专业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指导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二)指导实践人员参加专业实践活动;
(四)对实践人员专业水平、实践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出具客观的书面鉴定意见。
实践单位应负责为实践人员提供必要实践工作环境,并为实践人员提供专业活动。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满足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土地估价师,可参加专业考核。
(二)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五年以上,其间均在行政事业、科研教学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并经中估协认定的。
第十四条 专业考核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专业考核申请暨推荐表、实践总结、案例分析。
第十六条 面谈考官除须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第(二)、(三)、(四)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二)为中估协资深会员,或土地估价机构技术负责人、政府部门担任土地估价等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公务员、院校及事业单位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地价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与被考核的实践人员有利害关系的面谈考官应回避。
第二十条 对实践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实践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实践考核委员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做出仲裁。
第二十一条 2006年(不含)之前取得资格证书的土地估价师,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履行中估协个人会员的义务,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评估行业的;
(五)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七)不通过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申请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列入中估协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时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十六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情况及执业登记内容变更,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实践单位对实践人员在组织、计划安排、监督指导上制度完善的,在有关评定活动中作为加分条件。
(一)伪造、抄袭材料;
(三)扰乱考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实践人员发生第三十条情况时,实践人员、推荐人都将被记入土地估价师诚信档案;实践人员所在实践单位,被记入其不良记录,在中估协有关的评比活动中作为减分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实践考核中涉及的部分相关经费由中估协协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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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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