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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有无强制执行权成焦点
金域名苑小区位于莞城区彩虹路,一期已于2001年出售并相继入住。原告认为,根据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的1998年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委会,其所有权属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但时至今日建设单位东莞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总公司都没有依法缴纳首期维修资金。
而同样根据1998年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不按规定划拨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因此,业委会认为市房管局有责令开发商限期履行和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但是,当业委会去年11月份向市房管局提交申请书表达诉求后,市房管局根据《信访条例》及《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14年11月25日对金域名苑业委会作出回复明确拒绝。为此,业委会提起行政诉讼,将市房管局告上法庭。昨日,开发商也作为第三人到场应诉。
市房管局称,收到业委会的申请书后,市房管局随即向开发商发出了《维修资金催缴通知书》,但开发商提出异议,认为金域名苑小区虽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按照法律的规定属于应由建设单位缴存维修资金的期间之内,但买卖双方已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为业主,应以约定为准,并提供金域名苑小区一名业主起诉建设单位要求其缴存维修资金的《民事判决书》以证明金域名苑小区的维修资金应由业主缴纳。此外,原告起诉主张市房管局未履行“责令限期履行和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
市房管局认为,按法律法规规定,房管部门不具备对发展商进行处罚的法定权利,本案实际上是原告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维修资金缴交纠纷,原告本案起诉市房管局根本无法实质上解决纷争,原告应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而不是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
房管局到底有无强制缴交权?
原告认为,物业维修基金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根据相关法规,明确由市房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也明确在2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主体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而根据《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4]106号)规定,市房管局负责对东莞市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该办法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原告认为,市房管局知道自己的法定职责,只是理解错误拒绝履行。
市房管局认为,1998年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8日重新修订,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未赋予房管部门对欠缴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强制缴交及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仅省有关规定提到,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指导相关建设单位按照标准缴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因此,市房管局仅具有指导缴存维修资金的职责,“责令限期履行和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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