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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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质审批部门的法律责任
《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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