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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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0〕7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事项。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以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作为契机,夯实管理基础,转变监管方式,完善行政执法体系。要逐步建立项目核查机制,对于业主投诉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物业项目,要列入核查重点。对于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记入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
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项目核查期间,暂停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的审批业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变更备案、核定或晋升资质等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赴外埠证明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后予以办理。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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