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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电梯应急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电梯运行的安全管理。
本指南所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设有电梯房屋建筑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电梯管理单位。
第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社会救援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电梯救援中心,组织专业力量,按区域建立救助网络。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种电梯紧急情况应对常识的宣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第九条 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求救和自我保护措施:
(二)与电梯轿厢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保持一定距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四)保持镇静,可做屈膝动作,以减轻对电梯急停的不适应。
(一)值班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到求助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本单位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三)值班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其它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
(二)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救援:
2.关闭电梯总电源;
4.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跌伤;
6.在电梯出入口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一)如有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
(三)如属电梯故障所致,应当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尽快检查并修复。
第四章 紧急状态时对电梯的处理
(一)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三)井道内或电梯轿厢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
(五)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避免因火灾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一)已发布地震预报的,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处理措施,决定电梯是否停止,何时停止。
(三)地震后应当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一)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当将电梯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电梯轿厢进水。
(三)对湿水电梯应当进行除湿处理。确认湿水消除,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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