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筑师法律法规辅导:进口设备抵岸价
来源:233网校2014年1月6日【233网校:你最佳的考试选择】
进口设备的交货方式和交货价。可分为内陆交货类、目的地交货类、装运港交货类三种。
2)目的地交货类即卖方要在进口国的港口或内地交货,有目的港船上交货价(DES)、目的港码头交货价(DEQ)(关税已付)和完税后交货价(DDP)(进口国的指定地点)等几种交货价。它们的特点是: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是以目的地约定交货点为分界线,只有当卖方在交货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才算交货,才能向买方收取货款。这类交货价对卖方来说承担的风险较大,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一般不愿采用这类交货方式。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是我国进口设备采用最多的一种货价。采用船上交货价时卖方的责任是:在规定的限期内,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负责提供有关装运单据。买方的责任是: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保险及支付保险费,办理在目的港的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装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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