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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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陷责任期
1. 缺陷责任期及其计算: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 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
1)保证金预留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形式的参照执行。
2)保证金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3)保证金管理: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干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管理;⑵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责任期内,若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⑶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金方式的,可双方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二、保修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如下:⑴家畜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⑶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⑸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保修金额为建安工程造价或承包合同价款的5% 或等额保函。
修理项目经检查鉴定属于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的责任共同造成的,双方应实事求是地共同商定各自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修理项目经检查鉴定属于非建筑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首先应由建设单位负担支付全部的保修费用,而后建设单位再向造成保修问题的实际责任方追索经济损失。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只能是建设单位自己负责处理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或自行装饰装修、改动结构、擅自添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以及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不属于保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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