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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2-28 22:50:40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读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12年5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是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填补了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标志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市场竞争机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优化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出台背景及制定原则
《办法》制定原则:一是坚持与国家、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度相一致原则,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针对有效解决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制度创新原则,吸收省内外成功经验,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实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四是坚持公开、民主原则,严格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切实保证立法的约束性、可操作性和合法性。
《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六条;第二章造价依据,八条;第三章造价计价确定,十四条;第四章从业管理,九条;第五章监督检查,四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六条;第七章附则,一条。
四、《办法》的基本内容
(二)明确工程计价依据的法律地位。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约束和指导计价行为的技术规则,是确定和衡量项目投资的重要基础。《办法》中将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明确为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计价依据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并且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实施专家评审制度,以保证计价依据的先进性和公信力。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工程计价活动的运行状况,将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三种,各种计价依据的制定、发布和适用范围均予明确。如: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为了维护工程计价秩序和全省计价口径的统一,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要求。避免了在全省范围内工程计价活动中同名多义、一物多名以及计量的单位、方法各异的混乱局面。在《办法》中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相应的工程造计价依据的要求进行编制。通过这些条款的规定,规范和约束工程建设各方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应当采用国家和省发布的现行的计价依据,不得使用已明确规定停止使用的计价依据,或者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进行计价,将改变工程计价无据可依、有据不依的现象。(因此,今后如再有使用《96定额》的将视为违法行为)
(四)加强合同价管理。目前,由于工程承发包双方缺乏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履约意识薄弱,自律行为较差,导致工程合同中对工程计价条款的约定不完整或不明确,从而引发大量的工程经济纠纷,加剧了建设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针对该突出现象,《办法》一是提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平等、公开在合同中对与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10项内容进行约定,以有效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二是禁止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以维护工程合同的严肃性;三是规定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按规定备案,经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核的依据,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四是明确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等,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通过这些规定,强化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同履约意识,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为遏制阴阳合同、不公平交易等行为,防止国家或集体投资的流失,解决工程造价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工程造价活动是工程建设各方权益取向的矛盾集中点,为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办法》对工程计价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合同价和竣工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并提出工程计价文件编制的原则、依据等要求;二是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时,其单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三是规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计取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四是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五是规定对于建设单位提出压缩定额工期,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确定,避免人为压缩合理工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的隐患;因此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应当计入合同价,对施工企业额外增加的生产成本给予合理的必要经济补偿;六是规定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以确保计价程序的规范性、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和成果文件的准确性,未经鉴定的计价软件不得使用。《办法》明确规定了工程造价企业的八项禁止行为和从业人员六项禁止行为。
(八)加强监督管理。为了保证工程造价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否有效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中的招标控制价、发承包合同价以及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加强工程造价活动监管,建立长效约束机制,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合法和谐、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使工程造价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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