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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一)通用专业:
(2)安装工程。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第三章 造价员管理
第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第十五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八条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七条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中价协,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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