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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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原则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的运用
(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允许的除外)、各类公益设施、产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干净”)、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房地产范围: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文物,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被依法限制的房地产(查封、扣留、监管或其他形式),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
(2)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抵押无效的房地产,不应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违法违章建筑物抵押无效。
(3)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不应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
出让土地转让条件:支付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形成房屋的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共有房地产需要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才能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
(4)评估再次抵押的房地产的抵押价值的,该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不应包含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再次抵押价值
(5)评估尚未竣工或竣工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6个月内的抵押价值,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时,应首先扣除拖欠工程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定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6)评估划拨地房地产的抵押价值的,抵押价值不应包含划拨地转出让地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时,拍卖价款优先缴纳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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