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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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概述
概念 |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以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为形式,对城市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的管理,把规划研究、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结合在一起的规划方法。 |
基本特点 |
一是“地域性”,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适应规划地段的特点,保证地段及其周围地段的整体协调性; |
例题:下列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
A.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
B.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
C.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
D.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规划设计与空间形象相结合的方案为形式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以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为形式,对城市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的管理,把规划研究、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结合在一起的规划方法。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理论
发展历程 |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借鉴了美国区划的经验,结合我国的规划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划类型。 |
地位 |
在我国的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与建设实施之间从战略性控制到实施性控制的编制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实现总体规划意图,并对建设实施起到具体指导的作用,同时成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 |
作用 |
(1)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之间衔接的重要环节; |
基本特征 |
(1)通过数据控制落实规划意图。 |
编制内容 |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与要求
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工作步骤
现状调研与前期研究 |
现状调研与前期研究包括上一层次规划即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控规的要求,其他非法定规划提出的相关要求等。 |
(2)分析研究的基本要求。在详尽的现状调研基础上,梳理地区现状特征和规划建设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并分析其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相关规划建议。从内因、外因两方面分析地区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分析可能存在的威胁与机会、对现有重要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重要企事业单位等用地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可能的规划调整动因、机会和方式。 |
|
规划方案与用地划分 |
通过深化研究和综合,对编制范围的功能布局、规划结构、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历史文化环境、建筑空间体型环境、绿地景观系统、城市设计以及市政工程等方面,依据规划原理和相关专业设计要求做出统筹安排,形成规划方案。 |
指标体系与指标确定 |
综合控制指标体系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之一。综合控制指标体系中必须包括编制办法中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
成果编制 |
按照编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规划图纸、分图控制图则、文本和管理技术规定,形成规划成果 |
例题:下列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在规划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用地细分,细分到地块
B.经过划分后的地块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控制的基本单位
C.地块划分需要考虑用地现状、产权、开发模式、土地价值级差、行政管辖界限等因素
D.细分后的用地作为城市开发建设的控制地块,不得再次细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在规划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用地细分,一般细分到地块,成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具体控制的基本单位。地块划分考虑用地现状、产权划分和土地使用调整意向、专业规划要求如城市“五线”(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开发模式、土地价值区位级差、自然或人为边界、行政管辖界线等因素,根据用地功能性质不同、用地产权或使用权边界的区别等。用地细分应根据地块区位条件,综合考虑地方实际开发运作方式,对不同性质与权属的用地提出细分标准,原则上细分后的用地应作为城市开发建设的基本控制地块,不允许无限细分。
例题:下列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确定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按照规划编制办法,选取综合指标体系,并根据上位规划分别赋值
B.综合指标体系必须包括编制办法中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C.指标确定必须采用经济容积率的计算方法进行确定
D.指标的确定必须采用多种方法相互印证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确定按照规划编制办法:选取符合规划要求和规划意图的若干规划控制指标组成综合指标体系,并根据研究分析分别赋值。综合控制指标体系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之一。综合控制指标体系中必须包括编制办法中规定的强制性内容。指标确定一般采用的四种方法,即测算法、标准法、类比法和反算法。指标确定的方法依实际情况决定,也可采用多种方法相互印证。基本原则是先确定基本控制指标,再进一步确定其他指标。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方式
指标量化 |
指标量化控制是指通过一系列控制指标对用地的开发建设进行定量控制,如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这种方法适用于城市一般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 |
条文规定 |
条文规定是通过对控制要素和实施要求的阐述,对建设用地实行的定性或定量控制。这种方法适用于规划用地的使用说明,开发建设的系统性控制要求以及规划地段的特殊要求。 |
图则标定 |
图则标定是在规划图纸上通过一系列的控制线和控制点对用地、设施和建设要求进行的定位控制。这种方法适用于对规划建设提出具体的定位的控制 |
城市设计引导 |
城市设计引导是通过一系列指导性的综合设计要求和建议,甚至具体的形体空间设计示意,为开发控制提供管理准则和设计框架。这种方法宜于在城市重要的景观地带和历史保护地带,为获得高质量的城市空间环境和保护城市特色时采用 |
规定性与指导性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内容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大类。规定性是在实施规划控制和管理时必须遵守执行的,体现为一定的“刚性”原则,如用地界限、用地性质、建筑密度、限高、容积率、绿地率、配建设施等。 |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与要素
1.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控制 |
用地性质 |
用地性质是对地块主要使用功能和属性的控制。用地性质采用代码方式标注。 |
土地使用兼容 |
用地使用兼容是确定地块主导用地属性下,在其中规定可以兼容、有条件兼容、不允许兼容的设施类型。一般通过用地与建筑兼容表实施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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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边界 |
用地边界指用地红线是对地块界限的控制,具有单一用地性质,应充分考虑产权界限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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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用地面积是规划地块用地边界内的平面投影面积。单位: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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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强度控制 |
容积率 |
容积率是控制地块开发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也称楼板面积率或建筑面积密度,其计算方法是地块内建筑总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值,英文缩写PAR。 |
建筑密度 |
建筑密度是控制地块建设容量与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是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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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密度 |
人口密度是单位居住用地上容纳的人口数。其计算方法是总居住人口数地块面积的比率,单位:人/hm2。也常采用人口总量的控制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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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
绿地率是衡量地块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是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绿地率一般采用下限指标的控制方式 |
2.建筑建造
建筑建造控制 |
建筑高度 |
建筑高度指地块内建筑地面上的最大高度限制,也称建筑限高,单位:m。 |
建筑后退 |
建筑后退指建筑控制线与规划地块边界之间的距离,单位:m。城市设计中的街道景观与街道尺度控制要求、日照、防灾、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一般为建筑后退的直接依据 |
|
建筑间距 |
建筑间距是指地块内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要求,单位:m。日照标准、防火间距、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建筑设计相关规范等一般应作为建筑间距确定的直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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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引导 |
建筑体量 |
建筑体量指建筑在空间上的体积,包括建筑的横向尺度、竖向尺度和建筑形体控制等方面,一般采取建筑面宽、平面与立面对角线尺寸、建筑体形比例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 |
建筑形式 |
建筑形式指对建筑风格和外在形象的控制。建筑形式一般通过针对结构形式、立面形式、开窗比例、屋顶形式、建筑材质等提出相关的控制引导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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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色彩 |
建筑色彩指对建(构)筑物色彩提出的相关控制要求。一般是从色调、明度与彩度、基调与主色、墙面与屋顶颜色等方面进行控制与引导。除非有特殊的要求,建筑色彩不宜控制过于具体,应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发挥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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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引导 |
空间组合 |
空间组合是指对建筑群体环境做出的控制与引导,即对由建筑实体围合成的城市空间环境及周边其他环境要求提出的控制引导原则。该控制要求应在有城市设计研究作为基础,根据必要性与可操作性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强调其引导性保持相当的弹性空间。除非有特殊要求,一般建筑空间组合方式不作为主要的控制指标 |
建筑小品 |
建筑小品指对建设用地中建筑绿化小品、广告、标识、街道家具等提出的控制引导要求。在规划编制时应以引导为主、控制适度为原则,体现设计控制内容而非取代具体的环境设计 |
3.设施配套
公共设施配套 |
指城市中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主要包括需要政府提供配套建设的公益性设施。公共设施配套一般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予以落实,特别应强调对于公益型设施的控制与保障 |
市政设施配套 |
市政设施一般都为公益性设施。市政设施配套控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系统规划,综合考虑建筑容量、人口容量等因素确定 |
4.行为活动
交通活动控制 |
车行交通组织 |
车行交通组织是对街坊或地块提出的车行交通组织要求。车行交通组织一般应根据区位条件、城市道路系统、街坊或地块的建筑容量与人口容量等条件提出控制与组织要求 |
步行交通组织 |
步行交通组织是对街坊或地块提出的步行交通组织要求。步行交通组织应根据城市交通组织、城市设计与环境控制、城市公共空间控制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
|
公共交通组织 |
公共交通组织是对街坊或地块提出的公共交通组织要求。公共交通组织应根据城市道路系统、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系统、步行交通组织提出相应的公共交通控制要求。一般应包括公交场站位置、公交站点布局与公交渠化等内容。 |
|
交通活动控制 |
配建停车位 |
配建停车位是对地块配建停车车位数量的控制。配建停车位的控制一般根据地块的性质、建筑容量确定。 |
环境保护规定 |
环境保护控制是通过限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侵害,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
5.其他控制要求
(1)相关规划(历史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落实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2)根据国家与地方的相关标准与规范落实“五线”(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控制范围与要求。
(3)竖向设计中的场地竖向和道路竖向
(4)根据城市安全、综合防灾、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议和开发控制要求。
(5)相关奖励与补偿的引导控制要求。
例题:下列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供了准确的规划依据
B.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特点是“地域性”和“数据化管理”
C.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控制性的城市设计和建筑环境的空间设计法定要求
D.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量化指标对所有建设行为严格控制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设计提供准确的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特点:一是“地域性”,二是“法制化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从城市整体环境设计的要求上,提出意象性的城市设计和建筑环境的空间设计准则和控制要求,也为下一步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作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对用地进行细分的基础上,规定用地的性质、建筑量及有关环境、交通、绿化、空间、建筑形体等的控制要求,通过立法实现对用地建设的规划控制,并为土地有偿使用提供依据。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1.规划成果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2.深度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表达深度应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意图与规划指标分解落实到街坊地块的控制性引导之中,保证城市规划系统控制的要求。
(2)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行为的控制引导时,将控制条件、控制指标以及具体的控制引导要求落实到相应的开发地块上,作为土地出让条件。
(3)所规定的控制指标和各项控制要求可以为具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的建筑设计或景观设计等个案建设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3.规划文本内容和深度要求
总则 |
阐明规划编制的目的、规划依据与原则、规划范围与概括、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与管理权限。 |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
用地分类标准、原则与说明;用地细分标准、原则与说明;控制指标系统说明;各类用地的一般控制要求;道路交通系统的一般控制规定;配套设施的一般控制规定;其他通用性规定。 |
城市设计引导 |
城市设计系统控制和具体控制与引导要求。 |
关于规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
调整的范畴、调整的程序、调整的技术规范。 |
奖励与补偿的规定 |
|
附则 |
规划成果组成与使用方式、规划生效与解释权、相关名词解释。 |
附表 |
一般应包括《用地分类一览表》、《现状与规划用地平衡表》、《土地使用兼容控制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表》、《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表》、《各类用地与设施规划建筑面积汇总表》以及其他控制与引导内容或执行标准的控制表 |
4.规划图纸内容与深度要求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
(1)规划图纸
比例不限:位置图;
1:2000—1:5000:现状图、用地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景观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其他相关规划图纸。
(2)规划图则
用地编码图;总图则(包括地块控制总图则、设施控制总图则、“五线控制总图则”。总图则应重点体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分图则(包括用地控制分图则、城市设计指引分图则)。
5.附件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1)规划说明书;
(2)相关专题研究报告;
(3)相关分析图纸;
(4)基础资料汇编。
6.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地段地块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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