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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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颁布,2011年做过局部修改
包含内容: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
上述内容中,发包和承包的内容会结合招标投标法一起讲,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会结合安全法一起讲,质量管理会和质量管理条例一起讲。
1,建筑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3,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从事建筑活动。
4,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5,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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