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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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分类
(一)压力容器的基本划分 参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两组: (1)第一组介质,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髙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压力容器的分类应当根据介质的特征、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m3),在容积V—设计压力p图上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的类别I,II和III类。 (二)按设备的设计压力(P)分类 (1)超高压容器(代号U):100MPa≤设计压力 (2)高压容器(代号H):10MPa≤设计压力大于<100MPa (3)中压容器(代号M):1.6MPa≤设计压力大于<10MPa (4)低压容器(代号L):0.1MPa≤设计压力大于<1.6MPa (三)按设备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类 (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聚合釜、合成塔、变换炉、煤气发生炉。 (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 (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洗涤器、吸收塔、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气提塔、分气缸、除氧器。 (4)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储罐 (四)按结构材料分类 (五)按化学介质的毒性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1)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参照《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的规定。无规定时,按下述原则确定毒性程度: 1)极度危害(I级):最高允许浓度<0.1mg/m3 2)高度危害(II级):0.1mg/m3≤最高允许浓度<1mg/m3 3)中度危害(III级):1mg/m3≤最高允许浓度<10mg/m3 4)轻度危害(IV级):最高允许浓度≥10mg/m3 (2)爆炸危险介质的确定。易燃介质变即爆炸危险介质,其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百分数),或爆炸上限与下限的差值大于或等于20%的介质。如氢的爆炸下限为4.00%,上限为74.20%;乙醇(蒸汽)的爆炸下限为3.28%,上限为18.95%。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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