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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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最新《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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