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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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含数据电文)、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撤回: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承诺 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应即时做出承诺;②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础。 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格式条款 条款提供者的义务:公平原则确定义务权利,并向对方说明。 无效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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