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干粉灭火系统是依靠驱动气体(惰性气体)驱动干粉的,干粉固体所占体积与驱动气体相比小得多,宏观上类似于气体灭火系统,因此,可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数据。防护区围护结构具有一定耐火极限和强度是保证灭火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规定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二氧化碳为3)。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灭火剂分布均匀。
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四、预制灭火装置
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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