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气照明灯具的选型
1、火灾危险场所应选用闭合型、封闭型、密闭型灯具。
2、爆炸危险环境应选用防爆型、隔爆型灯具。
3、有腐蚀性气体及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灯具,灯具的各种部件还应进行防腐处理。
4、潮湿的厂房内和户外可采用封闭型灯具,亦可采用有防水灯座的开启型灯具。
5、可能直接受外来机械损伤的场所以及移动式和携带式灯具,应采用有保护网(罩)的灯具。
6、振动场所(如有锻锤、空压机、桥式起重机等)的灯具应具有防振措施(如采用吊链等软性连接)。
7、有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开关、接线盒、配电盘等,其防护等级也不应低于上表的要求。
8、人防工程内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密闭型灯具;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二、照明灯具的设置要求
1、在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气体混合物的场所和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选用定型照明灯具有困难时,可将开启型照明灯具做成嵌墙式壁龛灯,检修门应向墙外开启,并保证通风良好;向室外照射的一面应有双层玻璃严密封闭,其中至少有一层必须是高强度玻璃,安装位置不应设在门、窗及排风口的正上方,距门框、窗框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
2、照明与动力合用一电源时,应有各自的分支回路,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配电盘盘后接线要尽量减少接头,接头应采用锡钎焊焊接并应用绝缘布包好,金属盘面还应有良好接地。
3、照明电压一般采用220V;携带式照明灯具(俗称行灯)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V;如在金属容器内及特别潮湿场所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36V以下照明供电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4、36V以下和220V以上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低压插头应无法插入较高电压的插座内。
5、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6、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上。
7、各种零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不得过电压、过电流使用。
8、明装吸顶灯具采用木制底台时,应在灯具与底台中间铺垫石板或石棉布。附带镇流器的各式荧光吸顶灯,应在灯具与可燃材料之间加垫瓷夹板隔热,禁止直接安装在可燃吊顶上。
9、可燃吊顶上所有暗装、明装灯具、舞台暗装彩灯、舞池脚灯的电源导线,均应穿钢管敷设。
10、舞台暗装彩灯泡、舞池脚灯彩灯灯泡的功率均宜在40W以下,最大不应超过60W。彩灯之间导线应焊接,所有导线不应与可燃材料直接接触。
11、各种零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不得过电压、过电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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