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险种(2016、2017、2018考点)
【考频分析】★★★
1.建筑工程一切险
(1)投保人
国外:承包商;
《合同示范文本》(2013)规定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
(2)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
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4)责任范围:自然事件(人力不可抗拒、破坏力大);意外事故(火灾、爆炸)。
(5)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6)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7)保险期限:
开始:自工地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结束: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验收书或验收合格、工作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工程,以先发生者为准;最晚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终业日。
2.安装工程一切险,开始: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工地;结束:工程预计竣工交付使用之曰。
3.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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