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修和保温系统检查
第一节 建筑内部装修
一、检查内容
1、装修功能与原建筑分类的一致性
2、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
3、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A、B1、B2、B3)
1)对重要的建筑比一般建筑物要求严;对地下建筑比地上建筑要求严;对100m以上的建筑比对一般高层建筑要求严。
2)对建筑物防火的重点部位,例如,公共活动区、楼梯、疏散走道及危险性大的场所等,其要求比一般建筑部位要求严。
3)对顶棚的要求严于墙面,对墙面的要求又严于地面,对悬挂物(如窗帘、幕布等)的要求严于粘贴在基材上的物件。
4、装修对疏散设施的影响
疏散走道两侧和安全出口附近不得设置有误导人员安全疏散的反光镜子、玻璃等装修材料。
5、装修对消防设施的影响
消火栓门不得被装饰物遮掩,门的颜色与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有明显区别;建筑内部装修不得遮挡消火栓箱、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火灾探测器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
6、照明灯具和配电箱的安装
1)开关、插座、配电箱不得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安装在B1级以下的材料基座上时,必须采用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不燃材料隔绝。
2)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1级。
7、公共场所内阻燃制品标识的张贴
公共场所内建筑制品、织物、塑料或橡胶、泡沫塑料类、家具及组件、电线电缆6类产品须使用阻燃制品并加贴阻燃标识。
二、检查方法
1)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单位质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的有机装饰涂料,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
当使用多层装修材料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进行整体检测确定。
2)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对隐蔽层检查时,应查阅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核查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是否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是否达到B1级。
3)对现场阻燃处理的木质材料、纺织织物、复合材料等检查时,结合材料的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和所使用阻燃剂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现场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对照报告及记录内容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上述报告或记录内容与实际使用材料的一致性。
4)对公共场所内使用的阻燃制品,还要检查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现场检验标识加贴的情况。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
4 特别场所
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4.0.2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4.0.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4.0.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5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6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7 建筑内部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9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0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1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2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
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13 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4 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 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 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5 住宅建筑装修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改动住宅内部烟道、风道。
2 厨房内的固定橱柜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 卫生间顶棚宜采用A级装修材料。
4 阳台装修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6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4.0.17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4.0.18 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场所的规定。
4.0.19 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
4.0.20 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其内部装修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类比执行
放宽或收紧条件:
对于单多层民用建筑
5.1.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1.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所谓序号11~13部位是指:存放文物、纪念展览物品、重要图书、档案、资料的场所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装有重要机器、仪器的房间
放宽或收紧条件:
对于高层民用建筑
5.2.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4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其他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所谓序号10~12部位是指:
存放文物、纪念展览物品、重要图书、档案、资料的场所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装有重要机器、仪器的房间
放宽或收紧条件:
对于地下民用建筑
5.3.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3.1中序号为6~8规定的部位外,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3.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所谓序号6~8部位是指:
存放文物、纪念展览物品、重要图书、档案、资料的场所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装有重要机器、仪器的房间
放宽或收紧条件:
对于厂房
6.0.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部位外,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内同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6.0.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6.0.3 当厂房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0.4 附设在工业建筑内的办公、研发、餐厅等辅助用房,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设施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按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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