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易燃气体
一、易燃气体的分级
易燃气体分为两级。
I级:爆炸下限<10%;或者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
Ⅱ级:10%≤爆炸下限<13%,并且爆炸极限范围<12%。
实际应用中,通常还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二、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
(一)易燃易爆性
(1)比液体、固体易燃,并且燃速快。
(2)一般来说,由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如氢气(H2)] 比复杂成分组成的气体[如甲烷(CH4)、一氧化碳(CO)等]易燃,燃烧速度快,火焰温度高,着火爆炸危险性大。
(3)价键不饱和的易燃气体比相对应价键饱和的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
(二)扩散性
(1)比空气轻的气体逸散在空气中可以无限制地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能够顺风飘散,迅速蔓延和扩展。
(2)比空气重的气体泄漏出来时,往往飘浮于地表、沟渠、隧道、厂房死角等处,长时间聚集不散,易与空气在局部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引火源发生着火或爆炸;同时,密度大的易燃气体一般都有较大的发热量,在火灾条件下易于使火势扩大。
(三)可缩性和膨胀性
(四)带电性
(五)腐蚀性、毒害性
第三节 易燃液体
一、易燃液体的分级
易燃液体分为以下三级:
(1)Ⅰ级。初沸点≤35℃。
(2)Ⅱ级。闪点<23℃,初沸点>35℃。
(3)Ⅲ级。23℃≤闪点<60℃,初沸点>35℃。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点<28℃的液体归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将28℃≤闪点<60℃的液体归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将闪点≥60℃的液体归为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二、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
(一)易燃性
(二)爆炸性
(三)受热膨胀性
(四)流动性
(五)带电性
(六)毒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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