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职业道德
估价师和估价机构从业时,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业准则。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应怎样做,不应怎样做。
如果没有职业道德,估价师可能损害估价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秩序。恶意串通,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如,抵押估价中,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高估价值骗取贷款;征收估价中,与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增被征收房屋面积,甚至虚构被征收房屋,骗取征收补偿费用,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高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骗取较多的补偿;在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中,与法官、拍卖机构恶意串通低估拍卖房地产的价值,损害被执行人的权益。
房地产估价职业道德:
(1)回避与自己、近亲属、关联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或与估价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估价业务。(利害关系回避)
(2)不得承接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和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估价业务,对部分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专家或单位提供专业帮助。(超能力、超范围不接)
(3)正直诚实,不虚假估价,不得按估价委托人或其他个人、单位的高估或低估要求进行估价,且不得按预先设定的价值或价格进行估价。
(4)勤勉尽责,应收集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估价所需资料并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验证,实地查勘。
(5)在估价假设等重大估价事项上,应向估价委托人清楚说明,使估价委托人了解估价的限制条件及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的使用限制。
(6)对估价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应妥善保管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未经估价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其提供给其他个人和单位。
(7)维护良好社会形象和行业声誉,不得采取迎合估价委托人或估价利害关系人不当要求、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贬低同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估价业务,不得索贿、受贿或利用开展估价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8)不得允许其他个人和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不得以估价者身份在非自己估价的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不得以其他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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