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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房地产抵押的需要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08 17:09:38

  房地产抵押的需要

 
  1.房地产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占有,将该房地产作为履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房地产是良好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贷款金额小于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出于安全的考虑)。
 
  3.房地产抵押对房地产估价的需要,主要有5种:
 
  ①初次抵押估价。
 
  ②再次抵押估价,即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再次抵押的,对该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③续贷抵押估价,即抵押贷款到期后继续以该房地产向同一抵押权人抵押贷款。
 
  ④抵押期间估价,即(贷款到期前)对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监测抵押房地产的价值的变化,也是出于风险防范。
 
  ⑤抵押房地产处置估价,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将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处置。
 
  4.金融机构贷款前、后和抵押物处置三个阶段抵押估价。
 
  ——贷前:房地产价值评估、房地产贷款项目评价、抵押率(或贷款价值比、贷款成数)测算等。
 
  ——贷后:抵押房地产价值或价格动态监测和评估,有关风险提示。
 
  ——处置:处置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分析咨询。
 
  5.向抵押权人提供风险提示:
 
  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减少,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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