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的特征
1.拍卖与普通商品交易的区别
(1)普通交易当事人只有两方(卖方和买方)。拍卖方式有三方(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或买受人)。
(2)普通交易买卖双方可以私下商量价格,拍卖在公众监督下进行。
(3)普通交易,由卖方定价或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拍卖由竞买人竞价决定最终价格,即由买方定价。
(4)普通交易的价格竞争主要在卖方间展开,有时在买卖双方之间以讨价还价的方式展开;而拍卖方式交易中,价格的竞争是在买方中间展开的。
(5)拍卖方式交易中,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办理竞买手续。在定向拍卖的情况下,还会对竞买人的身份或资格做出相应限制性规定。而普通交易则没有上述要求。
(6)《拍卖法》规定,境内的拍卖活动必须由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来举行,而普通交易中的商业企业则一般不会受到特许的限制。
2.拍卖与投标招标的区别
(1)标的内容上的区别。拍卖标的范围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即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实施机构上的区别。拍卖活动实施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招标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3)行为目的上的区别。拍卖的目的是把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出价者,拍卖成交后所体现的是委托人向买受人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关系。(寻找买受人)
招标人是为了选择条件最优的合作伙伴,合同成立后由中标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寻找的可以是买家,也可以是卖家,如政府采购)
(4)佣金或酬金。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和买受人都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拍卖企业支付佣金;而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中标人或者成为招标人的合作伙伴,或者承揽一个合同项目,双方不需支付佣金或酬劳。因此,是否收取酬劳可以作为区别拍卖与招标投标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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