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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违约责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06 22:56:03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违约的形式
 
(1)预期违约。履行期限未到,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2)实际违约。履行期限已到,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实际违约行为的类型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2)赔偿损失。
 
(3)给付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定金罚则
 
①"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惩罚性。
 
②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③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支付的一部分价款。预付款的交付在性质上是一方履行主合同的行为,合同履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履行时预付款应当返还。预付款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不发生预付款的丧失和双倍返还。
 
④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只能是单罚而不能是双罚。
 
选择定金还是选择违约金,权利属于守约方。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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