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一旦合同订立,则双方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应绝对信守合同约定和承诺。
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告知,即如实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保险人和投保人双向的)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果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行主张该权利,也可以叫做禁止抗辩,主要约束保险人。权利放弃后不得反悔再主张。
(二)(重点)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用以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以自己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进行投保,若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利益之内的补偿;若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保险合同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标的是产生保险利益的前提。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根据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原则。所谓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和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如果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给予弥补损失的经济赔偿,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利益的原则。损失赔偿应该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则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损失补偿金额受到实际损失、保险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三者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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