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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拨:房地产估价机构业务监管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06 20:41:26

 房地产估价机构业务监管

 
1.业务承揽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房地产估价业务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时,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估价结果情形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2.异地执业
 
房地估价机构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域外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完成估价业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
 
3.业务转让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4.估价所需资料获取
 
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因估价需要,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估价师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
 
5.报告出具
 
房地产估价报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6.估价档案保管
 
根据《资产评估法》,估价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还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
 
房地产估价机构破产、解散时,其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当移交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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