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概述
(一)城乡规划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遵循五个基本原则:城乡统筹原则、合理布局原则、节约土地原则、集约发展原则、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二)城乡规划的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2)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5)乡规划还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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