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异议处理和争议调处
(一)房屋征收评估异议处理
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
(二)房屋征收评估争议调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不能直接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工作机制
(1)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2)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时,专家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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