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组织有关部门论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三)征求公众意见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房屋征收决定
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与房屋征收相关的几项工作
1.组织调查登记
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调查登记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这些因素是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主要依据。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对未进行登记的建筑物先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对违法建筑物的认定)
3.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暂停办理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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