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房屋征收的核心:不需要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公共利益"是国家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前提条件。
公共利益的范围: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公共利益的特点
1.公共利益是客观的。它客观地影响着社会公众整体的生存与发展,不因各个利益主体主观认识上的不同有所改变。
2.公共利益是共享的。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相对普遍性和共有性。
3.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包括"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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