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7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四个法律部门应该注意正确理解和区分: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由于宪法规范的内容极为根本,所以,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强的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即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石。而“宪法相关法”是指那些由宪法规定了基本原则而由法律具体化的重要制度,具体包括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地方自治立法等多类。其中,政府组织法包括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教材中列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选举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自治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民法商法
认真理解民法商法的概念,明确《公司法》和《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商法,而实践中往往被误解为经济法,所以,要注意理解法律部门的性质。
(3)行政法
认真理解行政法的概念,明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均属于行政法。
(4)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划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类,实体法是以规定权利、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而与之相对的程序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包括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我国的诉讼法有《民事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如《仲裁法》等。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法的效力层级,指的是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系。我国法的效力层级是: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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