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许可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a)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c)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g)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④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⑤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学易网整理。
2.建筑工程承发包
①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②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③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工程监理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2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一、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①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②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③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④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e)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学易网整理;
f)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i)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j)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⑤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⑥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2.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①无工作业绩;
②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③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④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⑤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⑥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⑦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3)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
二、增合同法
1.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三、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乙级资质标准
①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②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③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④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11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甲级资质标准
①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①⑤⑥⑧⑨⑩
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⑤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⑥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学易网整理;
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⑧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⑩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应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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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责任
①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③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④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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