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案
【案情】
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效益不好,公司领导决定进行改革,减负增效。经研究将公司安全部撤销,安全管理人员8人中,4人下岗,4人转岗,原安全部承担的工作转由工会中的两人负责。由于公司领导撤销安全部门,整个公司的安全工作仅仅由两名负责工会工作的人兼任,致使该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普遍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经常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问题】试从《安全生产法》的角度,分析这样做的危害有哪些?
【参考答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原则。安全生产是不可能自然出现的,必须有人管,有人负责。在发生的诸多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在进行改革、减人增效过程中,常常首先被“改”掉、被“减”掉的都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样做的影响不仅仅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了一个机构和几个人,而是给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形成一种误导,即发展经济过程中,安全生产不重要,安全生产管理是可有司无的,其后果必然是事故增多,正所谓“人减下来了,事故升上去了”。本案中建筑公司出现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建筑施工单位本来就是事故多发,危险性较大、生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更应当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否则难免出现安全问题甚至发生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样规定,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建筑公司领导撤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矿业公司干扰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案
【案情】
某市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所在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市工会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但矿业公司对事故调查处理不予积极配合,认为工会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当参加事故调查。一名公司领导甚至对参与调查的工会同志不理不睬,声称:“这事跟工会有什么关系,你们瞎掺合什么?”在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时,公司领导坚持不让工会的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一直向公司领导讲解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道理,但公司领导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因此受到阻挠。
【问题】矿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干扰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案例。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从业人员的利益,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是其一项法定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52条明确规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劳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非法干涉。本案中,矿业公司不允许工会参加事故调查,侵害了工会的权利,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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