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监理单位承担了某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任务,该工程由甲施工单位总承包。甲施工前段时间选择了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的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熟悉图纸时发现,基础工程部分设计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总监理工程师随即致函设计单位要求改正并提出更改建议方案。设计单位研究后,口头同意了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改方案,总监理工程师随即将更改的内容写成监理指令通知甲施工单位执行。
事件2、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施工前段时间施工的分包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隐患,为此,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向甲、乙两施工前段时间发出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单位回函称: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是经建设单位同意进行分包的,所以本单位不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时发现,甲施工前段时间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报验的建筑材料,若继续施工,该部位将被隐蔽。因此,立即向甲施工单位下达了暂停施工的指令(因甲施工单位的工作对乙施工单位有影响,乙施工单位也被迫停工)。同时,指示甲施工单位将该材料进行检验,并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对该工序停工予以确认,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告了建设单位。检验报告出来后,证实材料合格,可以使用,总监理工程师随即指令施工单位恢复了正常施工。
事件4、乙施工单位就上述停工自身遭受的损失向甲施工前段时间提出补偿要求,而甲施工单位称:此次停工是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乙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事件5、对上述施工单位的索赔建设单位称:本次停工是监理工程师失职造成,且事先未重复建设单位同意。因此,建设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停工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问题:
针对上述各个事件,分别提出的问题如下:
1、请指出总监理工程师上述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正确处理?
2、甲施工单位的答复是否妥当?为什么?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是否妥当?为什么?
3、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有权签发本次暂停令?为什么?下达工程暂停令的程序有无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4、甲施工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乙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5、建设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二】
某建设工程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6层,总建筑面积6252.21m2。其主体结构的施工由甲施工单位完成;其装饰装修工程由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共同完成。
在施工过程中有如下事件:
事件1:在工程施工至地上1层的时候,建设单位决定改变建筑物的用途,致使建筑物承受荷载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此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新的设计图显示,已完工的地基基础和正在搬工的地上1层结构做法不变,从地上2层开始,墙的厚度减薄,配筋减少,也就是意味着钢筋和混凝土工程量减小。对此,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补偿这部分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
事件2: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工程师为了协调几个承包商的施工干扰而发布变更指令,改变了原定的施正顺序和时间安排。各家施工单位认为,这一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应当由业主与承包方通过协商一致,出具补充协议;工程师认为,该变更属于工程变更,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没有比要与承包商协商。
【问题】
1.事件1所述的工程变更,工程师以发布变更指示的方式向承包商提出了变更。请对指示变更进行简述。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补偿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工程师应当如何处理?
3.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有什么区别?事件2中的事件属于工程变更还是合同变更?应当以哪一方的意见为准?
案例一答案:
针对上述5项事件的5个问题,逐个解答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致函设计单位。因为监理人员无权进行设计变更。正确处理:发现问题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要求。
2、甲施工单位回函所称,不妥。因为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不妥,因为整改通知应签发给甲施工单位,因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3、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权签发《工程暂停令》。因为这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下达工程暂停令的程序有不妥之处。理由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4、甲施工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乙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甲施工单位承担。
5、建设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监理工程师在是合同授权内履行职责,施工单位所受的损失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案例二参考答案】
1.所谓指示变更,是指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补偿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的行为妥当。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量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这部分工作,合同价中各种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是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出具体的证明资料,要求补偿。
工程师应当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人到合同价中。
3.工程变更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的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作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
合同变更属于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改动,应当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
就事件2来看,该变更属于工程变更,应当听从工程师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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