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不属于有权司法解释的( )
A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
B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C 公安部的执法解释
D 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
答案:C
解析: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做出。
2.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
A 合法行政
B 合理行政
C 程序正当
D 自由裁量
答案:D
解析: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六条: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3.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比较,没有出现的规划类型是()
A 近期建设规划
B 分区规划
C 城镇体系规划
D 详细规划
答案:B
解析:《城市规划法》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城乡规划法》通篇未提及分区规划。
4.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A 村庄和集镇规划
B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C 乡村发展布局规划
D 新农村规划
答案:B
解析: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题不会可以死了)
5.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所定义的是()
A 城市职能
B 城市性质
C 城市发展目标
D 城市发展战略
答案:A
解析:城市职能是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对比记忆:城市性质是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致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6.下列关于规划备案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 镇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B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C 镇人民政府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D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答案:D
解析: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第十条,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7. 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其附件主要是()
A 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B 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C 规划委员会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建立和运行情况
D 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答案:D
解析: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第十条: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8. 根据《城乡规划法》,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A 规划区
B 建设用地
C 中心城区
D 适建区
答案:B
解析:原文,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9. 下列关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的叙述中,不正确的()
A 所有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B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适当调整或减少控制指标和要求
C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
D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答案:A
解析:根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判断 A 错误。
第十一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第十五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10. 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可以修改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B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C 因省、自治区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D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答案:C
解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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