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节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一、招标资格与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获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获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一)招标资格
1.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2.委托招标
(二)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信息
(一)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资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并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特定的、具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了解邀请招标的批准部门。
3.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2)选择的范围不同
(3)竞争的范围不同
(4)公开的程度不同
(二)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信息载体包括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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