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原则。所谓公开,就是要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2)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3)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4)诚实信用原则。
(5)独立原则。
(6)接受行政监督原则。
二、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
(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1.《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行为。
3.《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投标的资金性质、招标投标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遵循《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4.关于招标代理制度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实施招标代理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咨询工程师在招标投标管理中的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
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咨询工程师必须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入有关招标的内容。
即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要列入的内容有: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二)招标实施阶段
(1)拟订详细的招标工作方案
(2)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招标活动
(3)编制标底
(4)制订具体的评标标准
(5)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草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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