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金融体系与货币政策
第一节 金融机构及其职能(六类机构)
1.中央银行-政府设立的银行
1.1 中央银行的概念
■ 中央银行是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和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
■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1.2 中央银行的职能(三职能)
■ 宏观调控
■ 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
■ 金融服务
1.3 中央银行的特点
1.4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 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 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1.5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五大类 13 条)
1.6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六大业务)
■ 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 经理国库
■ 代理财政部门发行、兑付政府债券
■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但不得透支
■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清算
■ 对商业银行放贷,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重点难点】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经营的业务
■ 不经营普通存贷款业务
■ 不得向财政透支与向政府贷款(只能代理财政部门发债券)
■ 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借钱给财政,但可以借钱给商业银行,期限不超过一年
1.7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实行行长负责制
■内部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注意不是银监会)
■设立派出机构(分支机构)
2.商业银行
2.1 商业银行概述
■是经营存款、贷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最明显的特征: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
2.2 我国商业银行的特点和要求(五点)
■ 所有制结构多元-以国家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同时发展一定数量的股份制银行
■ 不得从事某些业务
■ 实行稳健经营方针
■ 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 实行风险管理,包括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重点难点】现阶段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三类业务
■ 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股票信托)
■ 不得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不得投资实业)
■ 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投资房地产业)
2.3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采取总分行制,可以设立分支行
·但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分支行无独立法人资格,不是多级法人制的银行集团
·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
■设置标准
·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立
·城市信用社可在所在城市范围内设立分社
·村镇银行可在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2.4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14 项)
2.5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 业务范围的批准
·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监会批准
■ 中间业务(表外业务)
·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影响资产和负债总额的经营活动
·中间业务通常为收费性业务,不受金融监督机构对财务报表要求的约束
3.政策性银行
3.1 政策性银行的定义
■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
■具有特殊的融资和信用活动原则
■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注意,并不等于不考虑盈亏)
3.2 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3.3 我国主要的政策性银行(三家)
■ 国家开发银行(目前已改造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
■ 中国进出口银行(十二五推进改革)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十二五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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