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
共六个问题:
一、物的种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 以占有 为公示方法,不动产 以登记 为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 。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为流通物。
法律限制或者禁止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为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其权利的转移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有的还要经过管理部门批准。
(三)主物和从物
两个以上独立的物相互配合,为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到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起从属作用的为从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有 3个:
(1)须独立而非主物的成分;(2)须助主物的效用;(3)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例如,出租一栋别墅,当事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诸如修整草坪用的剪草机等从物也应一并交由承租人使用。
(四)原物和孳息
原物的收益为其孳息。
孳息分为:(1)天然孳息 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木的果实和动物的子畜。(2)法定孳息 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收益,如存款的利息 、房屋的租金等。
孳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
二、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 的权利 。
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
(二)物权的分类
物权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自由创设。我国民法体系中规定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按照一定的标准,可对物权做如下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如:所有权和抵押权)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物权除因种类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效力外,有下列共同效力。
(1)排他效力。它是指同一标的物,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并存。如甲就某一标的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则乙不能再说该物享有所有权。
(2)优先效力。它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包括:
①就同一标的物,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②在物权与物权之间,也有效力强弱的问题。一般来说,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如抵押权和所有权,在抵押物处置时)
(3)追及效力。它是指物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行使其权利。
(四)物权的特征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来确定,而不能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创设。
(2)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均需采取公开的,表现物权变动的方式,即登记。
(3)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于一般的债权。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的担保物权,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所有权人拥有特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对其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完整的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等四项权能。四项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所有权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所有权,但其所有权因此而受到限制。
(二)共有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 。因共有关系消灭而分割共有财产 时,在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 。
(三)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等。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部分转让时,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部分的权利,也一并转让。
四、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或收益 的权利。特点:
①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②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③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重在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二)用益物权的分类
用益物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 等。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 的权利;
②地役权是使自己土地便利 的权利;
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
特征:①担保物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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