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说
共三个问题: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抵触。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泛指一切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各种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法的统称。这里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概念。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公布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省会、经济特区、较大的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在不抵触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 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两种。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3 号)为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其地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亦称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法的分类
按法设立和适用范围:国内法与国际法。
国内法是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
按法所规定的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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