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主体。
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于 2012 年 2 月 14 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 号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 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 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予以废止。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适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三)露天矿吨煤 5 元。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 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
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 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
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各行业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还包括: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
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
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还包括:
(一)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
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四)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还包括: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还包括:
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还包括:
(一)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还包括:
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还包括:
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安全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 年 12 月 9 日)第二十九条,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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