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0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2000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0年月11月13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单位在2000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00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其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与其中的A、B、C、D等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01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
问题:
(2)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能否要求重新招标?为什么?
参考答案
a.招标人对省内外的投标人提出不同要求。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c.标底复核时间太长。2000年时还不是使用的清单计价,那时招投标使用的是暗标底,即开标前投标人是不知道标底价的,投标人在开标后是可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但审核、复合时间太长会导致许多滋生问题,比如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返回时间、投标人内部原因、招标人的工期问题等多方面。
2.E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有无特殊要求。如果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递交,那E单位为无效标书,废标;如果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递交,那E单位的标书有效,应参加评标。
4.作为招标人,因为标底出现重大偏差,可以要求重新招标,但原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可以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原投标人投标,原投标人因其他事宜放弃,那招标人应同意。若原6个投标人中愿意继续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那招标人可以重新发布公告重新招标,也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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