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谈判小组
政府采购项目,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其中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或有同等专业水平,由采购人从财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确定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谈判小组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回避
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出谈判邀请书
提供谈判文件
向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申请
被邀请谈判的供应商在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谈判申请文件
谈判小组逐一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最终报价
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
出具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
谈判小组完成书面的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等
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须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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