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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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购某型号100台电机,并预先支付购买电机的费用50万元。乙公司经考察发现A市X区的丙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电机,遂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从丙公司购进100台电机,总价款130万元,乙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由丙公司负责送货,将全部电机运至B市Y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乙公司付清全部款项。丙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102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电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乙公司在Y区合同约定地点清点了货物,并将电机多发2台以及损坏20台的情况通知了丙方及甲方,甲方不同意接收多送的电机,后乙方将100台电机交付甲公司。由于电机滞销,甲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乙公司一直无法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乙公司向丙公司披露了是受甲公司委托代为购买电机的情况。
争议问题
① 丙公司事先并不知晓乙公司系受甲公司委托购买电机,知悉这一情况后,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② 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③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收多送的2台电机?
④ 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电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⑤ 如丙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丙公司认为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分析
① 故丙公司能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伺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② 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无效。(《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③ 甲公司有权拒收多送的电机。(《合同法》第162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④ 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 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 丙公司不能改为主张由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案例5-2】建材采购合同争议
案例背景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王某去乙公司采购钢材,王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钢材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 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 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王某在签订钢材买卖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水泥要出售,认为时值水泥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钢材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钢材和水泥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钢材货款和50万元水泥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运输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钢材和水泥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钢材的合同。4月7日因钢材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钢材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钢材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钢材过程中,因山洪暴发钢材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钢材尾款50万元。
后水泥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水泥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争议问题
① 钢材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
② 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钢材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③ 钢材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④ 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钢材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⑤ 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钢材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案例分析
① 钢材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因为钢材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钢材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钢材所有权人。(《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钢材的合同有效。钢材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 钢材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钢材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④ 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钢材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因为合同具
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钢材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
⑤ 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钢材尾款,不能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钢材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肘,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水泥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王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案例5-3】空调采购合同违约责任纠纷
案例背景
A市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10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 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
争议问题
①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② 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何地法院有管辖权?
③ 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④ 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8000元的违约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分析
①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② 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 县,所以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法》第61条第3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③ 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案例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 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合同法》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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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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