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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标的物的提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12-17 17:33:44

   标的物的提存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习题:有( )等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A.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
 
  B.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
 
  C.债权人下落不明
 
  D.标的物不适用于提存
 
  E.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答案:BC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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