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
定的外,建设单位 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
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 ,依照下列规定进
行消防验收、备案:
⑴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消防验收 ;
⑵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 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
抽查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
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承办人 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 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 并组织演练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
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 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⑶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
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 较大 以及发生火灾可
能造成 重大 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
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⑴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⑵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⑶实行 每日 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⑷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定期 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并确定
责任人 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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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
(一)大型 核设施单位、大型 发电厂、民用机场 、主要 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大型 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 的大型 仓库、基地 ;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 较大 、距离公安消防队 较远 的其他 大型 企
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 较远 、被列为 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的 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
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 立即 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 为报警提供便利,不
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 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
消防队接到火警, 必须立即赶赴 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 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
全 。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
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 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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