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一、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要求: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调整办法
㈡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⑴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⑵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及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⑶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公式(5-8)或公式(5-9)得出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㈢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法的应用
⑴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⑵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类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⑶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⑷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没有发布此类信息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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