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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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他项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出让,划拨,其它)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质上是利用空间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因此一宗土地的空间,可以分割为很多个三维立体“空间块”,分别成为独立的“物”,可以分别出让、转让等。
例如,国家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可以将让人对空间享有的权利通过出让土地的四至、建筑物的高度和深度加以确定,确定范围之外的空间仍然属于国家,
国家可以将其用于公共用途或者另外出让,比如同一块土地地下10M至地上80M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甲公司建造写字楼,地下20M至地下40M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公司建造商场。
与此相似,取得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能将其空间中的部分空间分割出来,转让、租赁给他人或者用它作价入股等,从而使该被分割出来的部分空间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市规划等要求的情况下,将其屋顶或外墙出售或出租给广告公司做广告,允许他人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之下建造地直停车场。
2、宅基地使用权: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人从事种殖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地役权: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自己的房地产效益地权利。最典型的是地役通行权,
例如,甲乙两单位相邻,甲单位原有一个东门,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上下班通行的方便,想开一个西门,但必须借用乙单位的道路通行。
于是,甲乙两单位约定,甲单位身乙单位支付使用费,乙单位允许甲单位的职工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单位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
5、抵押权。
6、租赁权。
二、我国目前房地产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统称为他项权利),租赁权(属于债权)
三、房地产市场:所交换的商品是房地产的市场,交换包括买卖、互换、租赁等。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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