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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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制监督
本节重点:行政责任的形式和构成条件、行政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一、行政责任1、概念: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当事人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2、包含的内容: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3、形式:A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的惩戒。B行政补偿 C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D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4、构成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构成违法。2)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年龄16周岁以上,智力正常。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考察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4)行政违法必须以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5、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主客观一致原则
二、行政监督1、含义: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监察和督导活动。(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主体是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对象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法制监督。
2、主要任务是发现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原则、法规、规章的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偏差,保障行政目标准确、及时地实现。作用:预防作用、补救作用、改进作用
3、类型:执行党的监督(核心作用)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监督。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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