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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条例(四)
第二部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摘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分为两个阶段:(一)施工准备阶段;(二)施工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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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准备阶段 |
1、监理单位应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附: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王双增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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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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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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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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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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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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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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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阶段 |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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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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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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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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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理文件里要有安全内容 |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文件中要有安全内容 |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的安全生产 。 1、监理对施工过程有严重安全情况的下暂停令。 2、监理对涉及安全的施工用设备验收要签收备案。 |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
(四)安全资料要存档 |
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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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
(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停工 |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
(三)施工单位不服从停工令的,及时报告 |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
(四)依法监理 |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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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
第三部分:文件总结:
一、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要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
《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
(二)施工准备阶段要审查全面 |
《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4、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
(三)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检查督促到位 |
《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主要做好六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 1、要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6、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
(四)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 |
《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有信函、传真和电话等形式,其中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条例》和《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 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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